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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0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22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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