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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9号)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便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贮藏、运输、销售和使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能够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性能。
  第五条 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饲料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生产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当使用对畜禽无毒、无害的塑料袋、复膜编织袋或者加有塑料内衬的化纤编织袋等包装物进行包装。
  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采用桶装、罐装、瓶装等方式进行包装,或者使用压膜塑料袋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双层纸袋等包装物进行包装。
  第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以及储运注意事项。
  第七条 除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在发生动物疫病的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严禁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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