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监督事项可以事先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
常务委员会依法保障代表权利,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调查研究和工作时,应当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等形式,及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定期到原选举单位走访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广泛联系代表。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接待室,实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接待代表日制度。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转交有关机关办理,并督促落实。
第九章 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同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持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省、市、县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
第六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会议。
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重要执法检查、评议、视察等活动,可以吸收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交换文件、资料,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等形式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