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是负责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和选举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事宜,组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办理人事任免、代表资格审查以及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的来信来访;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办公厅及研究室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的办事机构。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办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上报备案及地方性法规公布事宜;编辑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有关刊物;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常务委员会的宣传工作;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章 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活动。
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的内容、方式、参加人员及组织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代表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调查。有关的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介绍和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所在地职权范围的,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可由常务委员会转交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活动,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八章 联系代表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联系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