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工作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五章 领导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七章 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
第八章 联系代表
第九章 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章 受理来信来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