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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架空线路下和地下电(光)缆线路上,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新植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可以无偿修剪、截干或者伐除;对原有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修剪、截干或者伐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核准的,带有应急通信、抢修专用标志的电信车辆和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不受禁行路线、禁行标志和禁止停车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和通过渡口、桥梁、隧道、检查站,应当优先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电信条例》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电信条例》七十六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电信条例》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电信条例》七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销售或者维修移动电话机经营许可证从事销售或者维修活动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维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处违法所得金额1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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