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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30日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执法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用户应当依法使用电信业务。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五条 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经营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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