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
(2001年11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确认土地权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利人依法取得、变更、终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不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
森林法》、《
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土地登记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公开查阅。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使用者共同申请登记。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