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第六条。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2月6日桂政办[1993]10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中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修改为“保险公司”,并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日政府令第9号)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的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10月25日政府令第6号)
删去第十七条第(三)项。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4月29日政府令第3号)
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4号)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销售区外生产的技防产品,该产品还应取得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报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二)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和推荐证明”。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20日政府令第1号)
(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证明票据等单、册,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统一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