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200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14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对下列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9月10日桂政发[1985]20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政府令第30号)
删去第九条第(四)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8月29日政府令第7号)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外商投资者应当用外币支付出让金,但外商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修改为“外商投资者可用外币支付出让金,也可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
(二)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享受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修改为“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0年8月29日政府令第8号)
第十一条中的“外商购买企业产权的付款方式,应当用外币支付,但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出资付清”修改为“外商购买企业产权的付款方式,可用外币支付,也可用人民币支付”。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航运部分)(1992年7月8日桂政办[199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