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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经统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对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者未在统计调查表上标明法定标志的;
  (二)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第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因机构、人员变动不及时办理或者拒绝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的;
  (二)直接参与虚报、瞒报或者篡改、伪造统计资料的;
  (三)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或者一经指出立即改正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2年内再次发生的;
  (二)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以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阻挠、抗拒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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