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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1修正)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 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织营造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损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 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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