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6日)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2000年7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决定修正,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提倡科学、卫生的膳食和饮食方式。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