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员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现场导游考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时间、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命题。
资格考试由旅游区(点)所在地的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旅游区(点)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导游员证:
(一)未通过导游员资格考试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六条 导游员证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核发导游员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员证应当贴有导游员照片,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的旅游区(点)等。
第七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证。
第八条 导游员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颁发证件的州、市、地区旅游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考试换证手续。
第九条 在民族生态博物馆和省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经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的讲解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导游员证。
第十条 导游员应当在导游员证载明的旅游区(点)范围内从事导游活动,不得超越该旅游区(点)范围服务。
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委派持证的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一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点)经营者委派。导游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二条 导游员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区(点)经营者与旅游者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第十三条 导游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导游活动:
(一)遵守职业道德,身着当地民族服装或工作服,仪表大方、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