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备案手续完成后,企业再与客运站方面协商确定实际执行的运价,并在车站公布上限票价、保本票价和实际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同一线路在同一天内必须执行同一票价。车站公布票价的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违反本细则的,各级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粤港澳旅客运输的运价,由运输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旅客运价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
附件一: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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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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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上) │ 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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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车 │ 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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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及各种儿童座车 │ 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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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辆 │ 25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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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 │ 台 │ 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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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扇 │ 台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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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54厘米(21英寸)以下 │ 台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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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67--76厘米(25--29寸) │ 台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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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76厘米(29寸)以上 │ 台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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