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包车运价
包车实行临时合同或协议运输,由承、托双方协议定价。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五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的,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的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费约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的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包车空驶的,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 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六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下时,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进行递进计算。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由旅客负担并由承运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旅客代收代付。具体计算公式为:
通行费代收标准(元/每人每千米)=单车单程桥路费总额/里程×座位数×实载率
其中,直达班车实载率不得低于50%,普通班车的实载率不得低于45%。
第十八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由旅客负担,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标准为每人每千米0.03元。
第六章 班车票价
第十九条 班车票价的构成
旅客班车票价=班车运费+旅客站务费
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