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0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30日)废止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粤交运〔2001〕484号)


各市交通局、顺德市交通局、各市物价局、顺德市物价局:
  为贯彻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根据我省公路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一、本细则公布后,各市应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在2002年春运开始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1日前完成向当地交通、物价管理部门报备运价的工作(其中客运站只负责本站内的外省客运企业单开的省际班线运价的报备工作);同时,各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25日前做好各条线路新的上限票价、保本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公布工作。
  运价的具体执行办法:2002年元月28日前仍执行细则公布前的运价;元月28日后春运期间执行春运运价,春运结束后执行本细则公布的运价。
  二、旅客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具体票价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按交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营运里程,在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程序履行票价备案手续。各级交通、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备案程序对票价进行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某条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外的价格,须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本细则实施后,同时取消汽车客运燃料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山区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12元/人公里)、平原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08元/人公里)和深圳、珠海特区始发旅客运价加成20%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