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职业技能培训;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劳动安全卫生;
(八)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和条件;
(九)劳动纪律;
(十)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十二)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就前款中部分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年。
第十七条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表决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及附件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工会应当同在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