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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修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5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25日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签订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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