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1年9月17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2001年9月27日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