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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发放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财政工资资金专户不准办理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不准从财政工资资金专户中扣还各种借款;不准以任何理由冻结财政工资资金专户。
  第九条 各级国库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工资预算及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做好资金调度工作,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要设专人负责,及时办理工资拨付手续。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资金拨付,必须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定期与国库核对。
  第十一条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年终若有余额,应缴回同级国库“地方财政库款”账户,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会计处理方法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属财政供给部分的人员工资,采取预拨经费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预拨时,国库2510户借记“预拨经费”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未设国库的乡镇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同);国库“2510-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收到预拨款时,借记“国库存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二)工资资金从国库“2510-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划拨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科目;同时,2510账户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科目,贷记“预拨经费”科目。
  (三)“2510-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年末余额转回地方财政国库2510户时,“2510-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科目;同时,地方财政国库2510户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预拨经费”科目。

第四章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检查与监督,及时了解资金到位、拨付情况,定期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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