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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统一在国库开设工资专户,专门存储工资资金,专项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发放。为强化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安徽省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省各级财政工资及时、正常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主要是指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人员工资和财政补助部分的人员工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财政职能作用,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把保障工资发放放在首位,合理安排支出,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律在同级国库或代理国库(以下简称同级国库)设立工资资金专户。

第二章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律在同级国库“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增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当月收入,包括本级组织的收入,上级财政对下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资金、其他补助(扶贫、救灾、社保等专项补助除外)和有关调度资金,以及各级政府规定用于调控的财政预算外收入(不包括学校的学杂费),首先划拨到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在工资没有足额保障前,一律不得办理其他支出款项。
  第七条 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分月工资预算,及时通知国库从“地方财政库款”账户将工资资金划拨到“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工资资金不再拨付到各单位,由财政部门通知同级国库直接从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划拨到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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