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加强医疗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办法的通知》(吉办发〔1999〕32号)要求,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各类企业及其离休干部。
在长以外的省直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执行所在地的统筹标准和管理办法。
省属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中有职工医院且离休干部医疗费有保证的,可参照本办法继续由原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条 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加强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方便医疗,防止浪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