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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负责建立享受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档案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负责编制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预决算和会计、统计报表;
  (四)负责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有关情况的查询服务。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拨付医疗补助经费,并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省审计部门负责对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下列人员享受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在长的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长的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长省级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省级单独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省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按照保证现有公务员医疗待遇不降低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确定为不低于上一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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