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
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保障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以上统称为省直国家公务员)。在长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筹地区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省直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水平应与省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省直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其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和医疗补助待遇水平;
(三)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