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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管理
  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要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相结合。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凡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对其变更登记或吊销执照;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药品流通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要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的问题,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市)一级延伸,发展乡村药品代销点,方便农民购药。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六、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省卫生、药监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省卫生、药监部门要抓紧制定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目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基层尽快落实上述措施。
  各级卫生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范围,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对招标采购药品中的重要环节,如评标办法、面向全社会的专家库组成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卫生、药监、工商、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质量进行监督。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
  建立和完善由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从制度上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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