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药监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药品和非法经营药品,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以及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中,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互相配合,巩固整顿药品市场的成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取缔的非法药品交易市场由明转暗或死灰复燃的,要继续予以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药品管理政企分开的体制
各级药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的要求,遵循“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全省各级药监等部门要与所属医药公司或以各种形式、名义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彻底脱钩,一律不得与任何药品经营机构保持经济利益关系。在医药行业与企业发展方面,要支持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四、促进优势医药企业的发展与联合,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
坚决打破阻碍公平竞争的部门或地方垄断、所有制限制和行政保护,调整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政策规定,建立由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优化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和产品结构,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优势医药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药品代理配送、连锁经营等营销方式的发展,形成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企业集团,在药品生产流通中发挥骨干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决心对不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进行整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一定时间内达不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或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药监部门要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