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制定的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4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经贸委、卫生厅、药监局、工商局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
(省政府体改办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卫生厅 省药监局 省工商局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省政府“三项改革”会议精神,加大药品市场整顿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精神的基础上,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已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各级药监、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追根溯源,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消除制售假劣药品的根源,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特别是要依法从快、从重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各级药监等部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支持优秀企业发展相结合,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进行综合整治。要健全药品质量监督体系和检查制度,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环境。
二、整顿和治理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