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重大装备增值税。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区,冬季生产、采暖等能源消耗费用占产品总成本的4~5%。为此,建议降低被列为重点发展装备企业的增值税4%~5%,或按照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给予一定的能源消耗补贴。
--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制定推进装备工业基地建设、促进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证装备工业的健康发展。
--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应尽快解决重点企业发展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如分离企业办社会的功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
--制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由政府出资,对在黑龙江省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不同档次的补贴,对到黑龙江省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有一定力度的一次性补贴;鼓励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人员到装备工业企业兼职工作;对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者在税收、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加大振兴黑龙江省装备工业的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发展装备工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速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激发企业活力。
--大力支持和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资产运作。通过兼并、合作等形式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的战略性重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集团,促进其与国际知名企业合资、合作,与民营高科技企业联姻,使存量资产得到优化重组,使企业运行机制得以转换,激发企业活力。
--对一些整体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但部分优势尚存的大型企业,以主导产品为龙头,保留核心能力,对优良资产进行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精干主体,突出重围,走出困境。对非核心部分,鼓励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股份制改造,包括参股、控股、兼并、收购,也可以托管、租赁、承包等方式转向个人经营,使之成为既为核心企业服务,也面向社会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专业化企业。
--建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计划、优惠政策不支持未经改制、缺乏活力的企业。
(三)大力推进生产社会化,发展非国有经济,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鼓励科研单位、高校、大型企业利用富裕资源,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器,支持在它们周边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园区。
--设立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培育一批强、精、专的“小型巨人”企业。
(四)组织实施“综合推进装备工业创新能力提高示范工程”。
在13类重点发展的装备中,以实施“综合推进装备工业创新能力提高示范工程”为载体,选择20~30项带动作用大、投入产出比高的重大装备项目,争取得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的支持,并以此为催化剂,推进依托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机制转换。地方政府应采取切实行动,帮助已改制、有活力的企业分离办社会的职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即通过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合行动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各种调控手段的聚焦使用,大幅度地提高重点装备、重点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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