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解决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困难。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重视儿童体育。城市社区、乡(镇)要创造条件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中,儿童应不少于测定和监测人口的10%。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逐步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保持在95%以上。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发展特殊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
--保障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城市适龄儿童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建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加强教育统筹规划,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和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与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等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采取集中办学、联合办学等多种模式进行,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要。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资金。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完善教育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增加教育投入,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继续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中规模。积极挖掘现有普通高中潜力,创造条件,扩大办学规模;合理配置现有教育资源,新建或改建一批新的高中,同时大力扶持民办高中的发展;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完善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就学制度,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改善办学条件,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师资短缺问题。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依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保障残疾儿童、孤儿的受教育权利。认真贯彻落实孤儿、残疾儿童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体制,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各市、县办好一批示范性幼儿园,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3%以上。农村要走正规和非正规幼教机构相结合的路子,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起对村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教育。全省每所中小学都配备计算机专职教师,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对现有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加强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把师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首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员工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身心特点。
--发展社区教育,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