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拓宽就业渠道,采取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和行业中的就业比例。
--面向农村妇女广泛传播和推广现代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妇女的科技素质。加强对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培训,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
--各类用人单位要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劳动部门在审查和鉴证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时,要重点审查有无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条款,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存在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容,促进女职工劳动关系实现法制化。
--在企业中建立健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在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中要有女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
--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对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童工和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对于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尽快立案并及时调查处理,保证女职工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制定并落实减少妇女贫困的各项政策措施,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不断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培养贫困妇女自我发展能力。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和不同年龄段的妇女进入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障体系。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已实行生育保险费用县(市)级社会统筹的地区逐步向市(地)级统筹过渡,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能力。
--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在实施全省再就业培训计划中,重点加强对女性失业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女性劳动者接受培训的覆盖面要达90%以上,提高女性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基本建立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为残疾妇女提供康复服务。逐步开展成年智力残疾妇女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生活护理等综合康复训练服务。关注残疾妇女的生活状况,妥善安排残疾妇女的生活、教育和劳动就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
--提高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
--提高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
2、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
--省、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省、市(地)、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一半以上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组织、人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经贸、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选配女干部,其它女职工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提高省、市(地)级党委、政府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和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
--增加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领导干部数量。
3、提高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
4、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占有一定比例。
5、提高女干部素质。
--保障女干部平等获得培训教育机会。
--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提高中、高级女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
--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重视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反映妇女群众呼声的渠道和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与纽带。
--重视听取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有计划的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比例。
--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省、市(地)、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达到10%、15%、20%以上,县及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要达到一定数量。
--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的录用,要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