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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黑政发〔2001〕8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9月17日
       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省党委和政府历来重视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1996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黑龙江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把妇女发展纳入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本实现了“九五”期间我省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为新世纪妇女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妇女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健康、教育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传统观念等诸方面因素的制约,我省妇女发展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中的平等权利还没有完全实现。促进我省妇女的全面发展、谋求男女平等任重而道远。
  2001--20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贯彻落实“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历史阶段。妇女事业必须与国家和我省生产力水平跨越式发展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了强化政府的职能,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省政府制定并发布《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我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在新世纪前十年促进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
  《规划》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我省实际情况和妇女现状出发,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提出2001--2010年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以《黑龙江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实施成效为基础,根据我省妇女在改革开放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落实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的各项目标。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获得平等权利。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实现妇女劳动权益,基本消除妇女贫困,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林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权利。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和股份分红权。
  2、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增加妇女就业人数,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调整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女性在新兴行业和产业中的就业比例在2000年基础上逐年提高。
  3、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保障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
  --保障妇女平等享受福利待遇。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所有用工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
  --确保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
  5、实现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以上。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6、基本消除妇女贫困。
  --扶贫总体计划体现性别意识。
  --贫困妇女人均纯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实现由解决温饱向小康迈进。
  --对残疾贫困妇女开展康复扶贫。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制定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获得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
  --在宏观经济政策中强化性别平等意识,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专项投资。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妇女在参与经济决策、就业和资源配置上的平等权利。
  --在出台有关地方性经济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建立劳动管理机制时,体现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维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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