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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一)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0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二)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每宗地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四)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地6.5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元,最高不超过15元。
  (五)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每宗地收2.5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5元。
  三、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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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  │    房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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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以下(含1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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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以上至1000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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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1以上至2000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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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01以上至500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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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001以上至800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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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8001以上至10000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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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00以上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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