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黑政发〔2001〕8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当前我省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收费环节多、重复收费、乱收费和收费标准高等问题,切实减轻借款人的经济负担,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全面规范和整顿抵押贷款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简化贷款手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借款人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鉴证。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验证费、查档费、建档费、现场勘察费、过期保管费、注销费、管理费、审查费、确认费等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二、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环节
(一)借款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收取登记费,只收证书工本费。借款人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收费按照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土地登记、房产登记分别确定收费最高限额。
(二)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登记费等其它行政性费用。
(三)对需要进行评估的土地、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以及地方政府定价的其他各类评估收费,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并确定收费最高限额。对借款人持有能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的有效文书,不得再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四)对借款人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鉴证的,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