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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七、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全面加强地价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基准地价,并定期进行更新。基准地价经审核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更新要注重科学性、基础性、实用性、可变性,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必须形成制度,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盟所在地的旗(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的基准地价,经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赤峰市、通辽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的基准地价,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旗县(市、区)所在地镇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其他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旗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所在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必须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其他盟市、旗县(市、区)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在2002年内完成。
  八、规范行政行为,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用地审批和土地资产处置关,确保国有土地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凡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未脱钩的,必须在2001年年底前脱钩。已实行“窗口式办公”,政务公开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修正不足,更加规范;没有实行的,要在2002年第一季度前实行,并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凡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九、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政府必须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查办中,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该追究党纪政纪直至刑事责任的一定要坚决追究,绝不姑息迁就。
  各地要加大对征地补偿等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保障被征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杜绝征地补偿不到位、不公开等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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