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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严禁各地巧立名目、擅自扩大土地收益征收范围,切实减轻用地单位及农牧民负担。
  五、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70号)精神,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凡供地计划公布后,对同一块地有两个意向经营性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各地实际,加强指导、狠抓落实。招标拍卖工作要由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公开进行。拍卖土地必须具有土地拍卖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对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招标拍卖情况。
  六、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一)各地要加快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的步伐,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要明确交易主体、入市条件、交易程序等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挂牌公告交易,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场。确需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经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有形市场,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偿使用费。其中属于新开发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原土地使用者应得到合理补偿。
  (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和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规定》(内土规产字〔1997〕20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管理。要结合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登记工作,于2002年底以前全面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申报制度和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
  今明两年各地要专项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点清理整顿范围是: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原划拨土地已转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要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自查自纠、抽查、互查等措施,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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