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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处置权受法律保护。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各地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167号)精神,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确定土地储备范围,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方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进行储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也要逐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依据市场供需状况,适时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财政、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切实解决好土地储备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将土地储备计划及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一)各地要依法严格掌握供地方式,凡属国有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划拨用地的以外,其他一律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二)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跟踪管理,凡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置。对原划拨用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国家政策和建设用地标准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补办有偿使用手续,补交有偿使用费;对出让土地,应及时对宗地权确定使用年限,进行价格评估,补交评估价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差额;对租赁土地,应在评估的基础上,交纳土地租金。
  (三)各地要严格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和标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不法开发商借用名义、获取土地、占用耕地、牟取暴利。2001年年底前,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凡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要制定严格的审批、建设、销售、管理等有关制度。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内财综字第266号)精神,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各项土地收益足额征收,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本地区有关土地利用的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规〔2001〕95号)的规定,切实加大收缴使用管理力度。凡未足额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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