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1〕284号 2001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日,国务院发出《关于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我区土地资源优势和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地把《通知》精神全面准确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还要通过实践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规划的实施上来,着重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监督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而未申请预审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审批申请。编制计划要立足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国家的限制、禁止建设项目政策、项目用地定额指标进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加强建设用地区域内存量土地的利用引导,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使用存量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标要纳入当地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管理。
(二)各地要重点查清各类开发区、企业、房地产开发、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及苏木乡镇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面积、用途、位置、开发利用状况等情况,对造成闲置土地的,要认真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宗地档案,正确分析原因,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和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的要求,拟定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审批。对依法应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凡有闲置土地的地区,不认真清查处置的,在同等条件下,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对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均要纳入政府供地计划,并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土地管理权限职能的非法转移和层层肢解。严禁各类“园、区”、开发商、土地经营公司等非法审批、囤积、炒卖土地,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