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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建设单位填制的《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拨款。其中,属于自治区直属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属于盟市以下级建设单位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盟市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相应汇拨资金,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足额到位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建设项目首笔资金的拨付不能晚于已下达预算时间的七个工作日,以后的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有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都要积极推行报帐制。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时应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再行拨付。工程尾款的预留比例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类别、总投资额提出建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预留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预留比例一般不超过10%。
  第十五条 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加快资金到位,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积极试行项目资金直拨的方式。即将工程建设前期费和管理费等间接费用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建安费用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直接拨付施工单位;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设备款,可直接拨付供货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月度)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审签;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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