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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1〕107号 2001年9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行业划分主要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农牧林水、高科技产业化等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负责重点建设资金及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提出财政政策建议;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管理监督职能。各级计划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财务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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