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所需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中小学校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锻炼时间。
二、提高儿童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
2.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积极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5.发展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
6.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的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
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城市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保证中小学专任教师达到学历配备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专任教师学历配备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
9.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10.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二)策略与措施
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教育投入。
4.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5.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6.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实践能力。加强中小学校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
7.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8.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9.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10.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就学制度,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11.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兴办幼儿园。积极探索非正规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地区的需求。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14.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15.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16.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4.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减少重新犯罪率。
5.在中小学校普遍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律观念。
6.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7.在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8.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9.提高流浪儿童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二)策略与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儿童权利公约》。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5.公、检、法、司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政策。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6.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7.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8.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法律知识、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9.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它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