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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逐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保障男女同工同酬。
  6.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策略与措施
  1.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妇女就业提供政策扶持,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的权利,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异,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的权利,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各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消除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实现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4.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使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男女两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5.在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中,努力扩大、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容量大、需求广、用工灵活便捷的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新兴产业中的妇女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6.引导女性转变就业观念,依据自身的知识、技能、资源、爱好等多方位选择就业渠道。鼓励妇女从事个体私营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7.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8.加大执法和劳动监察力度,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9.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10.发挥行业、企业、群团组织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妇女开展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网络、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妇女对经济机遇、经济挑战的反应能力和适应能力。
  11.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科技素质,帮助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从传统的种植业向非农领域转移。在城镇化建设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积极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1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中和不同收入层次中的妇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使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享受有效服务。逐步建立、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13.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保障其特殊的劳动权益。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女常委的数量要不断增加。
  2.省、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3.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也要抓紧选配女干部。
  4.省直工作部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机关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其它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5.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6.省直工作部门、市州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8.提高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
  (二)策略与措施
  1.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使男女平等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促进妇女平等进入权力机构和决策层面,充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2.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目标。
  3.提高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候选人的比例。
  4.在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解决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
  5.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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