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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九、以提供优惠政策、优良环境、优质服务为重点,积极加强东西合作,主动适应WTO规则,吸引国内外资本到我省投资兴业,与民营经济进行联营合作。对引进资本的中介服务,可以付给服务费,也可以入股经营。私营生产型企业外贸出口,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营经济与跨国公司联营合作,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
  十、对新建和扩建的民营经济项目,列入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民营经济购买、兼并国有企业时,承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并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的,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5年。允许有条件的乡镇依法划出一定的地段,发展民营经济园区。
  十一、以小城镇为载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块状小区。进入民营经济小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可以在小城镇落户,转为城镇户口;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跨行政区进入民营经济小区的企业,在用地、税收和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十二、民营经济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拆迁前3个月公示告知,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妥善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
  十三、民营经济的财产权、经营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应依法纠正并严肃处理。民营经济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十四、民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转变职能,加快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信息、融资、项目、技术、智力开发、政策法规、中介咨询等各项服务。对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扶持。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吸引社会和民间资金,大力发展商业性服务组织,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围绕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服务。
  十五、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建立发展民营经济的激励机制,每年要对全省各县(市、区)重点小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及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序,排出综合经济实力100强企业、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和安置城乡劳动力就业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对发展成效显著的强县(市、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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