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农村兴办的私营企业,可比照享受乡镇企业减征10%所得税的政策;对地方财政和农民增收明显的,可以专项研究,给予重点扶持。对安置城镇各类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的新办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各类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的30%以上、不足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各类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办法纳税。
六、采取多种教育培训形式,加强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各类急需人才的培养,加快提高民营经济经营者的素质。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分流的各类人才领办、创办私营企业,允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各类人才兼职或离职领办、创办私营企业。经批准到私营企业的兼职人员,其兼职收入属于合法收入;离职领办、创办私营企业的人员,3年内工龄连续计算,职称、住房等待遇不变,并可回原单位参加竞争上岗。
鼓励民营经济引进各类人才,实行待遇从优、人尽其才的激励机制。积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对私营企业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资金,经税务机关同意,可进入企业经营成本;奖励资金应计入计税工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私营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七、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力情况,创造条件设立民营经济发展资金。资金主要从每年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逐年积累,滚动使用;资金运营产生的效益,作为发展资金的补充。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八、省、市、县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民营经济贷款、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共同出资,建立会员制的互助性或商业性信用机构,为民营经济贷款、融资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收入的单位,其信用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创办民营股份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