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1]1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乡企局制定的《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乡企局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之后,我省民营经济(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发展很快,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发展民营经济,对于强省富民,振兴县域经济,确保社会稳定和进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为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在民营经济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积极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竞争环境,取消一切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私营企业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技改贴息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应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新兴服务业、环保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为大工业配套型产业,拓宽经营领域和产业发展空间。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允许其参股或控股经营较好的国有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余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私营公司制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实行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先核发营业执照;以科技成果作为注册资金的,经过评估可占注册资金的35%。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母公司注册资金由原定的50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子公司由原定的5户企业调整为3户企业,集团公司总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四、经省级认定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允许技术开发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可按有关规定加速设备综合折旧。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