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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肥料管理办法[失效]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
  第十一条 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
  肥料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3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登记。肥料正式登记的续展期为5年,临时登记的续展期为1年。肥料续展登记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肥料生产企业在肥料产品登记有效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名称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肥料变更登记;改变肥料成分或者剂型的,应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 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核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申请者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肥料生产应当符合国家肥料工业的产业政策。
  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十五条 肥料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管理制度。
  未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获取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肥料。
  第十六条 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并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 肥料产品的包装必须印有标签或者附有使用说明书。肥料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应当用中文载明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通用名,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
  (二)肥料登记证号、肥料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三)产品标准的编号;
  (四)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其净重量(或容量)和剂型;
  (五)适宜作物和区域、安全用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分装的肥料产品还应当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及其地址。
  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肥料登记证、肥料临时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确定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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