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肥料产品免于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
第六条 肥料登记由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肥料生产企业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受理登记机构提供其肥料产品的下列资料:
(一)主要成分、配方和理化性状;
(二)技术指标、检验规则和方法;
(三)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主要工艺;
(四)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
(五)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在3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就不同作物或者土壤进行的田间肥料应用的试验报告。
第七条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和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种类,可适当减免田间试验。
第八条 肥料登记分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
办理肥料正式登记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名称和通用名称;
(二)符合所执行的质量标准;
(三)安全性鉴定合格,对作物、土壤、环境和人、畜无危害作用;
(四)需作试验的产品具有增产效果明显、安全用量可靠的证明资料;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一)至(三)项条件,未按规定进行田间试验的,可办理临时登记。
第九条 肥料登记申请,由省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属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种类,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属本省登记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省登记的肥料种类,提交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告。
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肥料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