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特大事故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2001]96号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保证我省重特大事故报告工作规范有序,防止漏报、乱报和重复上报,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我省重特大事故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及省经贸委、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上报国家经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发生道路交通、火灾和烟花爆竹等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及省经贸委、公安厅,由省公安厅统一报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