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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失效]

  省辖市和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所。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督检验工作,提供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分析报告。
  市辖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药品检验所。省会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重复设置药品检验所。
  (三)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一级。所需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本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下达。
  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和核定。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省辖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干部人事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干部人事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要严把人员素质关,确保合理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文化结构,所需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从原医药管理部门和药政、药检部门人员中择优选用。
  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豫组通字[1998]14号)规定。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对1998年3月13日后调入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按照“谁调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清退。
  不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地方,原医药管理机构、药政和药检机构的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
  四、财务经费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在实行票款分离办法之前,通过各级财政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逐级上缴到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在实行票款分离办法之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当地银行直接汇缴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罚没收入在当地银行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按照人员经费定额和公用经费定额,根据省级编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机构,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相关经费,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正常需要。
  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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