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2001年9月29日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依照
《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是不属于
《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不进行登记。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